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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承包规定的内容有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工程承包规定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工程的实造价、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等。同时,文章指出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可以是个人,有效的条件包括当事人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意思表示真实且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以及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分析
    工程承包规定的内容有,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工程的实造价,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等。
    一、工程承包规定的内容有什么
    工程承包规定的内容有:
    1.工程范围,是指施工的界区,是施工人进行施工的工作范围。工程范围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
    2.建设工期,是指施工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期限。每个工程根据性质的不同,所需要的建设工期也各不相同。
    3.中间交工工程,是指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工程。为了保证工程各阶段的交接,顺利完成工程建设,当事人应当明确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交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是指施工建设该工程所需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施工成本等费用。当事人根据工程质量要求,根据工程的概预算,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主要是指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其他施工人据以施工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原材料以及设备。材料一般包括水泥、砖瓦石料、钢筋、木料、玻璃等建筑材料和构配件。
    8.拨款,是指工程款的拨付;结算是指工程交工后,计算工程的实际造价以及与已拨付工程款之间的差额。
    9.竣工验收,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必经程序,也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
    10.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
    二、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是个人吗
    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可以是个人。法律规定,承包人从事建筑工程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方可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当事人,个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因此个人明显不得成为承包方。
    三、工程承包合同有效的条件
    工程承包合同有效的条件:
    1.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2.意思表示真实且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5.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结语
    工程承包规定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工程的实造价、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等。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可以是个人,有效的条件包括当事人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意思表示真实且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以及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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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23:3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