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及离婚登记的撤销复议办理手续 |
释义 | 离婚登记的撤销及复议的办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如果查实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有不法目的骗取离婚登记的,应当撤销该项婚姻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离婚登记撤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离婚申请超过30天不去应该怎么办 离婚申请超过30天不去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双方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不解除夫妻关系。 二、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途径具体是什么 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途径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是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离婚冷静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离婚冷静期的开始时间,要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开始后的三十天内,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三十天冷静期满后,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后续的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在后一个30天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效果。 离婚冷静期,又被叫做离婚熟虑期,一般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的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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