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是法人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总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此时适用《民法典》表见代理制度。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如果分公司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与相对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首先如果分公司要和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的话,该分公司必须有营业执照才行。如果该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的话,那么该分公司不能和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并且在其他公司在与分公司签署合同的时候首先要查看总公司向分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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