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是两个月到六个月。对于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般是两个月到三个月。有案情严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