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立遗嘱人×××,××岁,××市人,现住××路××号。 我在重病中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坐落在××省××市××街××号的房产×栋×间遗留给我的妻子×××。 储蓄在××省××市××储蓄所的定期(或活期)存款×元遗留给我的女儿×××。 其余财产:××(财产名称)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 本遗嘱委托×××(现住××省××市××街××号)执行。 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交×××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