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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起点是怎样
释义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内容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该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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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