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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买卖中的双倍赔偿规定
释义
    商品房买卖中,若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未告知买受人抵押给第三人、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已抵押或已出售给第三人的情况,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商品房买卖中以下情况下可以要双倍赔偿:
    1、签订合同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未告知买受人抵押给第三人;
    2、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拓展延伸
    商品房买卖中的违约责任与赔偿机制
    在商品房买卖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约定的义务,如若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则构成违约。针对违约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与赔偿机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和金额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当然,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中,违约责任与赔偿机制起到了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作用,促进了交易安全和合同诚信的维护。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了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违反合同约定,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有效地维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商品房买卖的诚信和安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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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