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抚养权如何在离婚后获得 |
释义 | 离婚后争夺子女抚养权,应提供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增加的条件包括经济生活水平提高、费用超过原定数额等,减免的条件包括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犯罪被收监改造、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抚养费等。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怎么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民法典规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原则是最有利于子女成长。所以争夺子女抚养权时,提供自己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可以取得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条件 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要求减免抚养费的三个条件: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原则是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提供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是关键。而子女抚养费的变更条件包括经济生活水平提高、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以及其他正当理由。相对应地,父母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变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以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为依据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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