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公证遗嘱是否能更改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可以被撤销或变更。撤销或变更遗嘱可以通过明示或推定方式进行。明示方式需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否则无效。推定方式是基于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意思相反而产生的撤销或变更。若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最后遗嘱必须合法。若有公证遗嘱,则按照最后的公证遗嘱处理遗产;若无公证遗嘱,则按照时间最后的合法有效遗嘱处理遗产。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公证遗嘱是否能更改 可以!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修改后的遗嘱的效力怎么认定 遗嘱的撤销或变更,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示的撤销或变更;一种是推定的撤销或变更。前者是基于被继承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撤销或变更,后者是基于被继承人行为而产生的撤销或变更。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或推定。 明示撤销、变更遗嘱,必须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比如,以自书遗嘱撤销、变更除公证遗嘱以外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代书遗嘱撤销、变更除公证遗嘱以外其他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撤销或变更不发生效力。 关于推定撤销或变更遗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意味着在此之前的遗嘱被撤销或变更了。当然,最后的遗嘱必须是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变更或撤销以前所立遗嘱的法律效力。如果最后所立遗嘱不合法,则要对以前所立遗嘱进行具体分析。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应依最后的公证遗嘱处理遗产;如无公证遗嘱,则应依其中时间最后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处理遗产。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对于公证遗嘱的更改,《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修改后的遗嘱的效力认定主要分为明示撤销或变更和推定撤销或变更两种形式。明示撤销或变更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而推定撤销或变更是基于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意思表示相反所产生的。如果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前面的遗嘱被视为被撤销或变更。最后的遗嘱必须是合法的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有公证遗嘱,则按照最后的公证遗嘱处理遗产;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则依据最后的合法有效遗嘱处理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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