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盗窃案二审辩护书如何写
释义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1、上诉人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一审法院没有依法认定,必然导致对上诉人苏某的量刑过重。(1)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上诉人有立功表现。在第二次问话中,当时办案人员问上诉人销赃的那个废旧店老板是什么人,上诉人回答:“就是我带你们公安机关去东二环路的那家废旧店抓的那两夫妇”,然后,办案人员还特意用括号注明了“(指成某、田某夫妇)”,上诉人并不知道该夫妇二人的真实改名,但确实带办案人员抓住了她们二人,并由办案人员确认了她们的真实姓名,而且现在一审判决也确定了该二人确实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立功的表现,但是一审法院却没有作出认定。(3)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原来也对上诉人称,上诉人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后来在检察院和法院,上诉人也提出了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辩解意见,却没有得到采纳。由于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自首和立功情节没有依法加以认定,势必不正当地加重对上诉人的量刑。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依法认定上诉人的自首和立功情节,并在原来量刑基础上减轻上诉人的刑罚,以体现法律对自首和立功行为的鼓励。2、上诉人在盗窃行为中只起到辅助和次要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与起主要作用的另一被告人承担同等责任,有悖法律,亦显失公正。(1)从第一次作案以及此后的数次作案中,都是由同案另一被告人谭某提议并安排的;(2)每次都是谭某提供并驾驶车辆,才可以完成作案,如果没有其提供并驾驶车辆,根本不可能完成盗窃、运输、销赃等一系列行为;(3)每次作案所使用的撬棍等工具,均由谭某提供;(4)盗窃得来的物品,由谭某联系买方并销售,上诉人只和谭某一起去卖过二次,其余的都是谭某一个人去的,而且谭某不让上诉人跟去,卖得多少钱只有谭某一个人清楚;(5)所得款项由谭某进行分配,因为基本上是由谭某去销赃的,所得金额上诉人根本不知,谭某每次销售后,只分给上诉人小部分。从以上分析看,不论是提议、组织、实施、销赃、分配等,都是谭某主导的,上诉人只起到了辅助和次要责任,但是在量刑上对此却没有区别对待,这是不符合法律罪罚相当原则和有失公正的。3、一审法院对盗窃数额的认定是不准确的。作为鉴定前提条件的物品数量、规格、质量等等一系列重要指标均无法保证真实客观,其鉴定结论自然无法体现涉案的被盗物品的真实价值,而一审法院直接采用该鉴定结论来认定盗窃物品的价值,显然对事实并未查清。综上所述,一审未认定上诉人自首和立功情节,亦未考虑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的事实,对被盗物品的价值认定有失客观真实,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作出罪罚相当的公正判决。以上辩护意见,恳请二审合议庭采纳。辩护人: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文xx年月日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9 7: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