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集资已得利息怎样处理 |
释义 | 非法集资者所得利息可作为诈骗数额计入,但可抵扣本金未归还部分。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批准向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回报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计全额,重复投资不予扣除,但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折抵本金以外,应计入诈骗数额。因此,非法集资所得的利息可折抵本金。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项也规定,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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