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事项 |
释义 |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战争、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故意行为、竞赛、修理期间、货物掉落、拖带物未投保责任险、驾驶员饮酒或服用药物等。此外,保险也不负责间接损失、精神损害、污染引起的赔偿以及车辆被盗窃、抢劫或抢夺导致的损失。 法律分析 一般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4)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5)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6)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7)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8)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没有驾驶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 b.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c.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d.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e.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go315.org f.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g.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h.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末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i.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j.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k.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l.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m.除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一般机动车保险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3、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4、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一般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此外,一般机动车保险也不负责赔偿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中断通讯等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和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同时,保险车辆在被盗窃、抢劫、抢夺等情况下,以及相关损坏、丢失或第三者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不得到赔偿。因此,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应仔细阅读条款并确保充分了解保险责任范围,以便避免潜在的损失。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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