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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划拨土地使用权只能由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释义
    

法律主观:
    


    1、如果原土地证上土地的来源是转让的,就只要缴纳手续费; 2、如果土地来源是划拨的(单位福利分房后的房改房,所有公房转私房以后的房产都是), 土地证过户 时就必须缴纳当地地价3%的 土地出让金 了,这是一笔很大的支出。 我国 划拨土地使用权 有以下含义: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 征用集体土地 )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 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四、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必须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此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意出租,只有在依法报批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允许出租。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项中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挤占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所以,将划拨得来的土地进行出租的,要注意相应的问题,当然,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建议是找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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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