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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采集血液、供应血液制品罪量刑规定是什么?
释义
    非法采集血液、供应血液制品罪的量刑规定及非法采集血液行为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34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罪行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没收财产等。此外,文章还列举了非法采集血液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如未进行健康检查、采集非指定区域的血液、违反操作规定等。此外,还包括其他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一、非法采集血液、供应血液制品罪量刑规定是什么?
    非法采集血液、供应血液制品罪量刑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采集血液行为的认定
    (1)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2)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其他人员的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3)违反有关血液采集的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4)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5)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6)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7)未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8)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9)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器材及不合格血液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l0)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11)其他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
    结语
    非法采集血液、供应血液制品罪的量刑规定根据《刑法》第334条,对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且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的,可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单位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的,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非法采集血液的行为包括未按健康检查标准进行检查、采集非指定区域的血液、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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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0:2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