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私人拟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满足签订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违法违背公共利益、真实表达双方意图的条件,即有效;同时,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若涉及人身损害或故意过失造成财产损失,无效。另外,双方私下公证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公证并非合同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而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 法律分析 一、私人拟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1、私人拟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为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房屋买卖双方私下公证有效吗 1、双方私下议案申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行为给是有效的。但是合同并不是因为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2、《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私人拟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包括签订合同的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真实表达双方意图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另外,双方私下公证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公证行为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然而,公证并不是使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的唯一因素。因此,在进行房屋交易时,建议遵守法律规定并充分了解合同的条款,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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