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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经济案件律师:经济法与民法有何相同点?
释义
    (一)两者之间同源性
    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时期,目的是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提高当时社会的生产力。在罗马时期,当时的市场经济主要以小作坊、手工业、农民等为主,通过商品交换的方式来维持自身的生活,保障市场经济能够良好地运转。当时的市场经济体现为占有形式,民法目的在于对占有关系进行调整,从而更好地保障个人在市场中的利益,进而使市场的发展更加地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矛盾日益突出,如市场经济中的盲目性、无序性等问题,很难在民法中找到解决办法,导致通过民法无法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管理,民法便产生了一定的局限性,在市场经济管理方面则表现为盲目性。为了保障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加强市场经济的调控能力,便诞生了经济法,通过经济法来弥补民法在市场经济调控方面的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法在市场经济方面的不足之处,填补了民法中的法律空白。
    
    (二)调整范围交叉性
    经济法和民法之间起到了相辅相成的作用,两者之间通常以道德准则作为交叉点,保障两者能够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例如:民法中对道德准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诚信、公正等,这些道德准则在经济法中同样适用,说明道德准则可以作为两者的交叉点,对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经济法在维持市场经济平衡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民法则是对个人的行为准则进行约束,避免个体在市场经济中违法。两者都可以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作用范围。若是超出两者的作用范围进行市场经济活动,则违反了两者的法律规定。经济法和民法调整范围的交叉性主要体现如下:一方面,两者在市场经济管理方面具有交叉范围,处于该范围的市场经济问题可以统一进行管理,从而提高市场经济的管理效率。另一方面,两者不交叉且相互独立的部分,需要通过道德准则等方面进行连接,使两者能够形成相互统一的关系,更好地作用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调整形式互补性
    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形式方面具有一定的互补性。民法体现着以人为本的思想,主要作用对象为人,属于个体范畴,对人的行为规范进行限制。经济法作用对象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人与经济的关系,保障人与市场能够和谐相处,通过限制人的行为来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另一方面,经济与市场的关系,保障经济能够对市场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对市场经济状况进行调整,使市场经济更加地稳定。从两者的调整形式来看,民法调整的对象为人,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为市场经济,这样便建立了人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保障两者能够和谐发展,既不能损害到个人的利益,又要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由此可见,两者形成的互补关系可以有效地改善个人发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保障市场经济处于良性运行状态。此外,两者之间形成的互补性还可以消除个人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使经济法和民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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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21:3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