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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释义
    
    (一)法律属性不同
    经济法和民法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民法一般强调的是个体,将人作为管理对象。经济法一般强调的是市场经济,以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性作为主要目的。例如:在纳税方面,民法强调的是纳税人应该怎么做,对纳税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使其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纳税者。而经济法强调的是纳税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通过良性税收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社会市场的稳定性。经济法和民法的作用对象不同,使得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进而使两者产生一定的区别。在权利属性方面,民法可以赋予人民群众一定的权利,如所有权、经营权等,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市场活动,并且不可以违反民法中的规则。经济法则是以市场作为参考依据,间接地对人的行为进行影响,规范人的市场行为。例如:当某种物品发生通货膨胀后,将会导致物品价格降低,这种影响为市场方面的影响。为了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调控,需要间接地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使物品能够在其他地区进行售卖,进而有效地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保障市场能够稳定期发展。
    (二)调整特点不同
    经济法具有公共性、干预性等特点,对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规定,使市场经济具有良好的发展关系,从而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调整与把控。民法具有平等性、公正性等特点,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既要起到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又要平等、公正地对人的行为进行管理,保障民法能够顺利地落实。在经济法中,平等、公正并不适用于市场经济,其作用对象应该是人的行为,通过行为的平等、公正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民法中,公共性、干预性并不适用于人,作用对象应该是市场经济,通过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来保障市场能够稳定发展,由此可见,经济法主要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民法作用对象为人的行为,而人身关系却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市场经济同样不属于民法的范畴。由于两者的调整特点不同,使两者形成了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虽然特点不同,但却有密切的联系。
    
    (三)主体对象不同
    经济法和民法具有不同的主体对象,因而在法律主体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如下:在权益方面,经济法维护的是市场经济权益,目的在于保障市场经济稳定,降低人为因素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民法维护的是个人权益,目的在于个人能够在市场中更好地发展,获取良好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主体对象方面,经济法涉及商户、公民、企业等,民法主要为自然人或者其它组织,两者在主体对象上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民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生命财产安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市场经济稳定,这也就导致了两者的主体对象不同,民法强调主体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无此要求。主体对象的不同使得受保护的主体不同,只有两者之间相互配合、共同作用,才能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利益本位不同
    经济法和民法具有不同的利益本位,经济法强调的是市场经济的整体利益,目的在于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而民法强调的是个人利益,目的在于个人能够从市场经济中得到收益,保障个人经济利益。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具有极大的区别,并且两者呈现包含的关系,即个人利益包含于整体利益。从利益本位角度来看,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同等重要,只有个人利益得到了保障,整体利益才能处于较高水平,市场经济才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市场经济整体利益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这样将会导致个人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使个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遭到威胁,进而导致权利失衡。因此,经济法和民法的利益本位目标相同,无论是整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都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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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21: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