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纠纷败诉方会列入失信吗 |
释义 | 在多数情况下,失信行为也是违法行为,而有些行为是否失信却并没有那么泾渭分明。确有一些不诚信者在民事诉讼中承担了败诉的责任,但并不是所有民事诉讼中的败诉方都是失信者。、频繁闯红灯、拖欠贷款、骗取社会福利……今后,这样的行为将被写进“个人信用档案”。如果是严重的失信行为,还将受到一系列“惩罚”,如禁止报考公务员、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近日,出台了相关办法严惩失信行为。在多数情况下,失信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如酒驾、频繁闯红灯、骗取社会福利。而有些行为是否失信却并没有那么泾渭分明,如欠缴、等。这在《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中被表述为“拖欠公用事业缴费的行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商业机构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合同履约失信行为”。而是否失信的标准被设定为:“被认定为不具有主观故意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为一般失信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并被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的”为较重失信行为。可见,当地认定公民失信是以在法院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为标准。确有一些不诚信者在民事诉讼中承担了败诉的责任,但并不是所有民事诉讼中的败诉方都是失信者。在诸多民事纠纷中,被告方并不是出于失信不还款或不缴费,而是双方就应还款项数额、权利义务范围、对方所提供公共服务是否存在瑕疵争议。而法院认定事实依靠证据,为“法律事实”,很多时候与“客观事实”存在距离。比如,笔者经历过的一个案子,原告拿着被告,而被告却称已经还了一部分,但没有保存好,原告并不认可。如此,就很难判断到底谁说谎,谁不诚信。在法治社会中,每个公民都有权来到法院主张己方权利,也有权让法院来认定对方的主张并不合理合法。而一刀切地把承担民事责任视为不诚信,并不科学合理,有可能会影响公民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当地应该对现行个人信用档案制度作出相应调整。如可以变更为将不履行生效判决视为失信行为。公民在败诉后,即使对判决存在质疑,也应依法履行法院判决,如果不履行生效判决,就构成了违法,则可以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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