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噪声规定标准: 1、当事人如果在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的昼间规定五十分贝,夜间规定四十分贝; 2、当事人如果在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五十五分贝,夜间四十五分贝; 3、当事人如果在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六十分贝、夜间五十分贝; 4、当事人如果在工业区,昼间六十五分贝、夜间五十五分贝; 5、当事人如果在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七十分贝、夜间五十五分贝。 噪声的解决部门如下: 1、工业噪声,若是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水泵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由环保局管辖; 2、若是建筑施工中水泵产生的噪声,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由环保局管辖; 3、交通噪声,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由道路机动车归公安等各行业部门管辖; 4、社会生活噪声,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原则上归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国家噪声规定标准,当事人如果在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的昼间规定五十分贝,夜间规定四十分贝;当事人如果在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六十分贝、夜间五十分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