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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离婚前财产权益划分规定
释义
    夫妻离婚时,婚姻前财产应按约定处理,共同财产应公平分割。复员军人费用归共同财产,分居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未共同生活前受赠的礼金属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是婚前取得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后自然毁损的婚前财产不可要求抵偿。要求赔偿需有证据,并合法取得。
    法律分析
    一、夫妻离婚婚姻前财产怎么分配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婚前财产注意事项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待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婚姻中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进行赔偿损失,不过前提是得有证明对方是过错方,聊天记录或者是照片不可以当为证据,并且取得证据的途径必须是合法,如果取得的证据是违法行为,那么人民法院不进行借鉴,当事人且需要承担责任。
    结语
    夫妻离婚时,对于婚姻前财产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根据双方书面或口头约定进行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共同财产处理原则进行分割;三是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费用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四是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差额部分可由多得财产的一方进行抵偿;五是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礼金、礼物应合理分割。婚前财产是指结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合法财产,包括个人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受法律保护。在判断婚前财产时,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婚姻中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进行赔偿损失,但需有合法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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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4: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