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拆迁房子有纠纷的,不可以反诉,房屋拆迁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而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不享有起诉权和反诉权。行政诉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被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被告只能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 一、房屋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需准备哪些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据。 二、房屋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在哪些情形下才可以作出房屋拆迁决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