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有房屋,一方未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应认定为无效。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平等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处分前需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法律分析 夫妻吵架,一方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应认定为无效。在房屋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共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点表现为每个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房屋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各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因此,夫妻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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