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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债务人权利无法行使?
释义
    债务人特定权利不得代位行使,包括非财产性权利、保护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不得让与的权利和不得扣押的权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合法确定的债权、债务人未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以及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
    法律分析
    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权利。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
    (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结语
    以上四项权利为债务人自身的专属权利,不可由债权人代为行使。这些权利包括非财产性权利、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不得让与的权利以及不得扣押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债权合法且确定,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未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其自身。债权人代位权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与第三人无关联的权利不可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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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9:3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