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和交通事故有什么区别?在鉴定残疾等级时,工伤能否作为交通事故的原因提交? |
释义 | 工伤伤残证是由劳动部门鉴定核发的,是在工作中造成的伤残,是对劳动者的保障证明;残疾人证是由残联鉴定核发的,残疾人证是为了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公伤残证是在工作岗位上因为工作发生事故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单位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认定,工伤残证证明工伤伤残等级,可以依法享受伤残待遇的;残疾人证不限制造成残疾的原因,但需本人申请,经过指定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办理残疾人证的条件,就能够办理。《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事故负主责能否鉴定工伤 交通事故负主责不能鉴定为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能否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其中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等。造成工伤的可以获得残疾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事故负全责能否鉴定工伤 交通事故全责不能鉴定为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残疾鉴定和工伤残疾鉴定有什么区别,如何赔偿金额 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的区别有:工伤鉴定是指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后,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伤残鉴定是指已经伤后伤残程度鉴定;工伤鉴定的范围单指工伤,伤残鉴定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和交通事故能否同时赔偿 可以同时赔偿,属于第三方交通肇事符合工伤条件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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