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与帮助对象和结算金额等数有关。帮信罪成立应该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情节又主要由其数额来看是否严重。“情节严重”应该有以下认定: (1)为三个以上的利用信息网络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 (2)最终支付结算金额在二十万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提供资金五万以上; (4)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此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如果有难以认定情况,但相关违法数额总计达到 (2)至 (4)规定标准五倍以上,也构成情节严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