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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复议程序规定
释义
    行政处罚复议程序规定包括:第一步:申请,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以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第二步:受理,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做出受理通知,并将复议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进行答辩。第三步: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间有的需要组织听证,最后要作出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四种:(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赔偿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二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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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5:5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