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故意遮挡车牌,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12分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规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 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章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章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章予以处罚。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章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章的,依照规章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章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章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章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