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是这样规定传唤的时间限制的:一般性质的刑事案件,传唤持续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如果是案件情况复杂,并且十分重大,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那么传唤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二十四个小时以内,也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并且在传唤期间,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和饮食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