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录音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磁带录制而设立的遗嘱。为保证录音遗嘱的真实性,《民法典》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遗嘱中见证人的真伪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与遗产的处理息息相关,因此,见证人必须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录音遗嘱的真实性,为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录音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的人或者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不满16周岁的人,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