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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孩子为什么离婚离不掉
释义
    孩子的存在并不影响夫妻双方离婚。院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再无和好可能”,因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结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果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破裂,婚姻己经名存实亡了,人民法院会判决双方离婚。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人民法院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只有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裁判。如果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判决离婚。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如第一次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判决离婚的,需要等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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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8:4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