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清算纠纷是否预交诉讼费 |
释义 | 一、公司清算纠纷是否预交诉讼费 要看申请的具体诉求是什么。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二、解散公司是否缴纳诉讼费 解散公司需要缴纳诉讼费。 请求解散公司诉讼费的收取,有三种意见: 一种按非财产类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为50元; 二是因涉及清算,按破产案件的标准收取; 三是按注册资金的数额比照财产类案件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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