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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有哪些效果
释义
    法律分析:离婚协议有以下效果:
    1、离婚协议可以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2、离婚协议自双方领取离婚证时才生效,双方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3、由于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其他效果。
    一、离婚协议上是否要有证人见证
    离婚协议不需要他人见证。离婚协议书有效的条件是:
    1.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协议内容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4.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离婚一方将抚养费赠与给他人该赠与能撤销吗
    一般不能,可以跟对方协商。
    如果该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随意撤销。
    第一,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订立的主体来看,该赠与条款的订立是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与一般赠与合同主体有所不同。一般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受赠人只要接受即可,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撤销赠与合同;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原夫妻双方经过共同协商的结果,是双方共同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单独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赠与条款。
    第二,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订立的目的来看,离婚财产赠与是出于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签订,协议中财产赠与是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依附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其本身并非单独存在,如非出于双方协商离婚的需要,任何一方均不会单独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产生离婚的法律效果后,其中的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条款才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离婚登记后,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准许一方撤销其中的赠与条款,必然导致对另一方的不公,也违背了离婚协议双方的合意和初衷。
    第三,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的特征来看,离婚财产赠与并非纯属于无偿行为。无偿性是一般赠与合同最突出的特征,《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撤销也是基于其是无偿行为;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主要是出于给子女一定物质补偿、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体现了对子女今后生活的帮助或安排,属于父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的表现,与赠与合同体现的无偿性有本质区别。
    第四,从法律和社会效果上来看,登记离婚后,如果一方赠与人随意撤销财产赠与,一方面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会给一些离婚当事人假借财产的赠与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创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离婚一方争夺抚养权如受到不当的对待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的可以咨询相关的律师。
    三、女方没离婚在外面生了小孩怎么办
    女方没离婚在外面生了小孩的处理方法如下:
    1、没离婚在外面生了小孩,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没离婚在外面生了小孩,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依法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小孩抚养问题和抚养费用等,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另一方可依法要求要求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一、协议离婚的流程如下:
    1、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2、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4、审核通过,颁发离婚证。
    二、离婚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双方当事人是自愿签订离婚协议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有欺诈、压迫行为;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协议有经过双方签字确认,并标注了签订日期。
    总之,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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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