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写收条未收到钱,是否属于诈骗行为? |
释义 | 写了收条没收到钱不一定算诈骗,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诈骗行为的处罚根据数额和情节不同,可处以刑罚和罚金。诈骗犯还钱只是民事赔偿,仍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所得应追缴,受害人合法财产应返还,违禁品及供犯罪使用的财物应追缴并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一、写了收条没收到钱算诈骗吗 写了收条没收到钱不一定算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 二、诈骗行为的处罚 诈骗行为的处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诈骗罪钱还了还是要坐牢吗 诈骗罪还钱了还是需要坐牢的。诈骗还钱属于民事赔偿行为,判刑属于刑事处罚,二者侵犯的权益及违反的法律不同。当诈骗犯支付了民事赔偿后,同样需要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违禁品或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收缴的财物及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自行处理或挪作他用。 拓展延伸 收条作废后未收到款项,是否属于诈骗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收条作废后未收到款项并不一定属于诈骗行为。要判断是否构成诈骗,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是否存在故意欺骗他人的行为,即收条是否是虚假的或故意误导对方。其次,是否存在明确的承诺或合同约定,规定款项应在何时支付。还需考虑是否存在其他证据证明对方有意违约或故意拖欠款项。因此,仅凭收条作废后未收到款项,并不能立即认定为诈骗行为。具体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收条作废后未收到款项并不一定属于诈骗行为。要判断是否构成诈骗,需要考虑多个因素。仅凭收条作废后未收到款项,并不能立即认定为诈骗行为。具体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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