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
释义 | 离婚登记需要提供双方身份证明材料、结婚证和照片,以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对于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则需要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或护照等文件。 法律分析 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2、结婚证,近期的一寸照片;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拓展延伸 离婚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手续,如果资料准备不充分,可能会导致延误或失败。为了顺利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资料,包括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房产证、车辆证、共同财产协议书、子女抚养协议书等。其中,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是必不可少的资料,其他资料视情况而定。在准备资料时,应注意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有虚假资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此外,不同地区对于离婚登记所需资料的要求可能略有不同,需要事先了解当地的规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提前准备好资料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结语 离婚登记需要提供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资料,其中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是必不可少的。此外,不同地区对离婚登记所需资料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建议提前了解当地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资料准备不充分可能导致延误或失败,应注意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出现虚假资料。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