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董事会不能形成决议以磋商的方式化解。公司的董事拒绝履行职务或者是失去联系等原因,可能造成公司因为无法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规则,既无法依股东的意愿而解散,又无法正常经营,后者继续经营会使股东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即为“公司僵局”。这种情况,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