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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运人的运输合同义务概述
释义
    运输合同的主要义务包括接受合理的运输要求、按时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并通知收货人。根据《民法典》,承运人不得拒绝合理的运输要求,并在约定时间内安全运输货物到约定地点。承运人还有责任通知收货人并要求其及时提货。如果收货人不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要求其决定货物的处置,如果托运人未及时决定,则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法律分析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中,运输旅客或货物的一方是承运人,另一方则是托运人或者旅客。
    依《民法典》规定,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接受托运人运送货物的要求。《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里所指的“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是指承运人业务范围以内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输要求。
    二、按合同约定,准时将所托的货物送于到目的地,准时,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合理的时间,超过时间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该条还规定了“约定的地点”,是指承运人不能把托运的货物运送到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错运,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承运人应当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在收货人不明的情况下,承运人有义务及时通知托运人,要求托运人在适当的时间内作出处置货物的决定,在托运人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内作出货物处置决定时,承运人可以提存托运物。
    结语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应接受合理的运输要求,并按约定准时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同时通知收货人并要求及时提货。若收货人不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要求其决定货物处置,如托运人未及时作出决定,承运人可提存货物。根据民法典规定,运输合同的履行关系着承运人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影响托运人同收货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任何与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不同的合同条款,应当在航空货运单上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四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
    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但是,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不因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超过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任何有关缔约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特别协议,或者任何有关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所作的在目的地点交付时利益的特别声明,除经实际承运人同意外,均不得影响实际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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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