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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释义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第二、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第四、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第五、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后,由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即使上级法院指定或者委托下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也应由委托或指定的上级法院负责对执行行为异议的处理。
    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处理的法院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如对执行行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如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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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3:4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