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理手续。 1、受理申请; 2、组织报批材料; 3、市局代市政府审批; 4、核收费用; 5、注册登记; 6、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理的条件。 1、除国家机关、公益设施外,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村镇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 5、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同时抵押。 6、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时,抵押人必须与经依法登记确认的土地使用者一致。 7、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经土地所有者同意。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