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媳妇需要履行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
释义 | 儿媳妇没有义务对公婆赡养,只需协助。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包括继父母、养父母等。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数额应根据子女需要、父母负担能力确定。赡养人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 法律分析 一、儿媳妇是否有义务对公婆赡养的问题 1、儿媳妇没有义务对公婆赡养,只是协助赡养。成年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义务,其中包括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养父母等。赡养义务并不仅仅体现在经济上,还有精神上、生活上。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二、法律规定的赡养人是谁 1、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里的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2)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2、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 结语 儿媳妇对公婆的赡养并非义务,而是协助赡养的责任。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支持,还包括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赡养费的数额应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赡养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和女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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