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于非婚同居子女的法律地位的提高,在抚养、姓氏、监护、继承权等方面明显消除了与婚生子女的差别,但是非婚同居关系具有较强的松散性和随意性,子女的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 对此,关于非婚同居的子女抚养的问题,应具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同居双方不得遗弃未成年子女,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2)当事人同居关系解除时,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及其负担方式应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同居双方的经济收入和子女的实际需要进行确定; (3)同居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制度准用于非婚同居,有利于促进子女的心理健康和亲怀感受的平衡发展,是子女成长和健康人格形成的重要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