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整经济适用房补差价标准 |
释义 | 中国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了购房人在一定年限后可以上市交易,并缴纳相应差价款。根据购房时间的不同,差价款的比例也有所区别。此外,经济适用房项目的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对于经济适用房,国家规定了产证五年内不得交易,并在满五年后由政府回购低价购买的房屋。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经济性、保障性和实用性的商品住宅,国际上也有类似的公共房屋概念。 法律分析 1、经济适用房购买不满8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缴纳差价款。2005年10月1日前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2、2005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15日间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3、2010年4月15日之后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购房人缴纳差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5、对于经济适用房,国家有明文规定称拿到产证五年之内不允许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对于低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产证满五年之后需要由政府职能部门回购。 经济适用房(economicallyaffordablehosing)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台湾称为国民住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结语 经济适用房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具备经济性、保障性和实用性的特点。根据相关规定,购房人需满足一定年限后方可上市交易,并缴纳相应差价款。此外,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经营中的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政府负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严格,拿到产证五年内不允许交易,低价购买的房屋需在满五年后由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如公共房屋、居者有其屋、经济房屋、国民住宅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