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
释义 |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及范围: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协议不成可由法院判决;离婚时,共同债务仍需共同偿还,财产归各自所有则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隐藏、转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少分或不分财产;共同债务范围包括共同签名或追认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债务可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如下所述: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结语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需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解决。离婚时,共同债务也应共同偿还,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可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解决。如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可在离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共同签名或追认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债务,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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