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是中国在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就是离婚自由。 实现离婚自由要严肃认真的运用法律程序,以便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离婚问题,防止和反对轻率离婚的现象。所以,中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关于离婚自由是有条件的,是相对的,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离婚自由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来说,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女方怀孕的原因 为了特殊保护妇女身心健康,法律对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作出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该法律条文体现了对妇女特殊时期身体及心理的人文关怀。试想一下,女方一手抱着嗷嗷待哺的婴儿,体力精力都严重跟不上的时候,男方却提出离婚,要求和你分这分那,势必给女方在精神上带来严重打击。 另外,因为女性产后激素水平会发生较大变化,很多人有不同程度的产后焦虑,这时候去沟通离婚这件事,可能会因情绪影响而使两人的关系更加不堪,将本来可以不离婚的,变成了非离不可,本来可以协商离婚的,变成了硝烟四起的战争。 当然如果存在特殊情况,那么男方还是可以起诉离婚的。在实务中,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或者女方家人对男方存在暴利行为或者可能导致男方生命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或者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女方怀着的孩子和男方没有血缘关系的,又或者女方存在遗弃虐待孩子的行为的,那么男方起诉离婚,还是会被法院受理。 第二种、短期内重复起诉 为了保持婚姻的稳定性,和协议离婚的冷静期一样,诉讼离婚同样有冷静期。 一方起诉后又撤诉了,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又或者判决不准离婚的,经调解和好的这四类离婚案件,在6个月内,没有新证据或者新理由的情况下,是不能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 要注意的是,这个规定也只是限制第一次起诉的原告,而没有对被告进行限制,所以在6个月内,被告是可以起诉离婚的。现实情况是,法官经常会遇到原告前脚刚走,被告又接连登场的情形。 这里的新证据、新理由又是什么?常见的有,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抢孩子,暴力伤害或威胁另一方等严重侵害另一方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情况的,是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的。 第三种、一方是现役军人的 一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也就是说军人不同意,这婚离不了。 例外就是,如果军人有重婚、同居、家暴、虐待等重大过错的,可以判离。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们婚姻制度的特色,军队是国家安定和人民政权稳定的基础,而军人的婚姻稳定关系到军心,对军人婚姻进行特殊保护,有利于国家的安全稳定。 另外,我国刑法中第259条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重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刑法上,更进一步加强保护军人的婚姻稳定。 第四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想作为原告起诉离婚,这和常规离婚程序还有差别。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思想,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如何提出离婚呢?但法律也要保护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允许这两类人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只是需要他的监护人来代为起诉。 矛盾的是,这一类人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恰巧是侵害他利益的配偶,如何是好?如果配偶方是侵害其利益的人,那么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比如说他的父母或者是亲戚,可以要求法院撤销配偶的监护资格,重新指定他们为监护人,再代为起诉离婚。 所以这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一般是先进行监护人的指定后,再由新的监护人,代为起诉离婚。 最后我们要说的是,法律就是原则和例外的学问!知道原则重要,理解例外更重要!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六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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