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在收费后,必须出具诉讼费专用票据。如果是法院委托银行代收的,你在银行交费后,须凭交费后银行盖章的票据到法院立案厅指定窗口换取诉讼费专用票据。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首先,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是使用单位从当地的财政部门领取的。如果对该收据有异议,可以到当地的财政部门去查询。因为使用收据的单位,在领取收据时,必须出具当地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然后办理签收手续,财政部门都有领取登记。 其次,如果是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出具的收据,只要单位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是真实的就行,个人开具的收据须要有本人亲笔签名。 再次,正规的收据上面都印着发行单位和监制单位,有统一编号。 诉讼费是法院收取的。因此没有发票,只有财政监制的收据。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二条,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此外,原告到法院立案时,法院决定受理的,会给原告签发《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和交费的单据,原告凭交款通知和单据到农业银行交诉讼费交费后持农行返给的单据再到法院财务窗口换票,换票后需要将收据中的附卷联还给立案窗口的法官,最后留到原告手里的凭证就是交款通知书和诉讼费专用收据的交款人联(就相当于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