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犯罪侦查与审判实践探索 |
释义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包括:违法立案或撤销案件、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重大失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事实错误、未报捕导致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办案导致教养等措施不予批准、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行政行为、错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违法行政处罚、违法办理保外就医和所外执行。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应分别承担责任,审批人主要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第八条规定,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结语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存在的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这些过错行为包括违法立案或撤销案件、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重大失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等。当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存在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时,应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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