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母或继父是否是法定监护人 |
释义 | 继母或继父是法定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此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是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一、再婚子女需要赡养继父吗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需要赡养继父。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具有赡养义务。 二、后妈对孩子和孩子有抚养义务吗 后妈对自己的亲生未成年孩子有抚养义务,对继子女不一定有抚养义务。在法律上如果继子女与后妈形成了扶养关系,那么后妈对继子女就具有抚养义务。因为法律规定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反之如果继子女已成年,或是继父母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那后妈可以不用抚养继子女。 三、民法法之继子女抚养关系的内容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的视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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