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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期徒刑附加驱逐出境的执行方式是什么?
释义
    外国人在中国被判刑后,首先接受刑事处罚,然后才会进行民事处罚,并最终被驱逐出境。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附加刑可以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如果外国人被判处主刑和附加驱逐出境,将在执行完主刑后被驱逐出境。如果只被判处附加刑和驱逐出境,需要在交纳罚金或被没收财产后才会被驱逐出境。
    法律分析
    首先必须接受刑事部分处罚,处罚结束后,在进行民事部分,并驱逐出境。具体根据如下:
    这种刑罚分为,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
    如果该外国人被判处主刑(死刑除外)同时附加驱逐出境,应该是执行完主刑后,驱逐出境。另外该外国人判处只判处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同时还有驱逐出境,这时,要交上罚金或被没收财产后,再驱逐出境。
    拓展延伸
    有期徒刑附加驱逐出境的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有期徒刑附加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附加驱逐出境时,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将被遣返回其原籍国家或指定国家。执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法院通知被告人判决结果及附加驱逐出境的决定;2.被告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被监管,待刑期履行完毕;3.刑满释放后,被告人被移交至移民管理部门,进行出境手续;4.移民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被告人遣返回原籍国家或指定国家。这一执行方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行为,刑罚执行方式包括主刑和附加刑。若外国人被判处主刑同时附加驱逐出境,应在主刑执行完毕后进行驱逐。若仅判处附加刑并附加驱逐出境,需在交纳罚金或被没收财产后再进行驱逐。有期徒刑附加驱逐出境的执行程序包括通知、监管、刑满释放后移交至移民管理部门,并按法律规定遣返回原籍国家或指定国家。此执行方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确保刑罚有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刑罚转换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提请刑罚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罚转换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作出刑罚转换裁定。对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性质和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按照其判处的刑罚和期限予以转换;对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性质和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刑种、刑期:
    (一)转换后的刑罚应当尽可能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相一致;
    (二)转换后的刑罚在性质上或者刑期上不得重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也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高刑期;
    (三)不得将剥夺自由的刑罚转换为财产刑;
    (四)转换后的刑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低刑期的约束。
    被判刑人回国服刑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转换后的刑期一日。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罚转换裁定,是终审裁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看守所服刑的本国公民的,应当及时安排有关探视事宜。犯罪嫌疑人拒绝其国籍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声明。
    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七十二条 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规定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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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5:5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