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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回转标的不只是财物吗
释义
    执行回转标的的只能是财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回转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回转的时间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正在进行中或者已经执行完毕。行政强制执行尚未开始的,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2、执行回转的原因是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为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让其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
    3、执行回转的标的只能是财物。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是无法执行回转的,只能适用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
    一、执行回转的条件有哪些?
    1、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
    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2、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因为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权益,让原来的被执行人的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这里,人民法院撤销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经当事人申请,也可适用执行回转。
    3、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
    因为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再执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依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强制性。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再以此裁定为新的执行依据,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或强制执行。
    4、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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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9: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