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假释,本质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提前释放的考验期。根据刑法的规定,假释考验期的长短具体如下: 1、被判有期徒刑的是未执行的刑期; 2、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自假释公告之日起计算。所谓假释宣告之日,是指法院作出假释裁定之日,从改日起计算假释考验期。同时,在假释考试期间,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监督机关批准。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第十五条 发现在收监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二)公安机关对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的;(三)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后没有依法作出裁定的;(四)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的;(五)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的: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应当收监执行的;2.骗取保外就医的;3.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4.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6.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六)监狱、看守所收到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后,没有及时收监执行的;(七)不应当收监执行而收监执行的;(八)其他违反收监执行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