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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有哪些
释义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包括: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但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方式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无效。欺骗罪与诈骗罪没有本质区别,欺骗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方式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有效吗
    合同诈骗罪一旦成立,合同无效。
    有效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具备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2、双方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因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欺骗罪与诈骗罪区别有哪些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法中是没有欺骗罪的,欺骗是属于诈骗罪的行为表现之一;
    所以两者是没有本质区别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方式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包括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以及其他骗取财物的方式。一旦合同诈骗罪成立,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欺骗罪与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本质区别,欺骗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方式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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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11:38